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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严厉打击扰乱社会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
发布时间:2022-01-10 10:12:25    来源:川东北法制网    浏览量:   编辑:

  为进一步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,通告如下:

  一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实施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及其有关办公场所,阻塞道路交通,危害公共安全,滋生事端,妨害社会管理秩序。经劝阻、批评和教育无效的,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携带管制刀具、危爆物品、器械等参加的,依法予以严惩。

  二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,构成违法行为的,依法进行治安处罚,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构成犯罪的,对首要分子及其他积极参加人员,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;对多次组织、资助他人非法聚集,扰乱社会秩序的,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三、幕后操纵、煽动教唆、组织策划、串联指挥、诱使胁迫、资助他人以过激方式、极端方式表达诉求,扰乱社会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四、围攻、威胁、追逐、拦截、辱骂、殴打、伤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,公然侮辱、诽谤他人的,聚众打砸,任意撕毁、损毁标语、告示、宣传栏等公私财物的,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五、编造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或不实信息,在网络上散布,恶意炒作,煽动、教唆、组织、策划他人进行聚集、游行、示威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六、对网络发布的音视频、图片、文字信息要仔细甄别,不得随意传播、转发未经证实的信息,自觉做到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。对道听途说、捕风捉影、断章取义、编造谣言扰乱社会治安秩序,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,公安机关将对编造者、转发者及管理者等相关人员予以治安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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